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高新区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Chengdu Hi-tech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CHEC)是经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对外简称高新企联。
第二条 本会是高新区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单位设立的目的是:本会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接受上级企联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1栋1单元5楼503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管理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一)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本会代表高新区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总工会三方和本会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二)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市、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建议和决策依据。
(三)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提供各类培训、咨询、信息等服务。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等服务,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
(六)承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企业表彰和与企业经营者相关的工作及活动。
(七)参加成都市社会组织、机构开展的有关活动,发展与区外其他协会及雇主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八)加强本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九)制订本会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协调本会成员间关系,
(十)吸纳会员单位,为会员提供管理咨询、规划咨询、招商咨询、中介服务等,推进市场机制有序发展。
(十一)协助政府部门推动产业发展,推进“三次创业”产业转型升级。
(十二)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本单位不收取会费。(本会暂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要求及具备条件
(一)在高新区范围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二)本区的各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
(三)驻区的高等院校、科研及经济管理研究单位;
(四)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五)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六)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章程各一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定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推选理事会理事;
(七)制定和修改章程;
(八)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职责: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可先行决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再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或批准的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和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向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事项的议案;
(六)核准申请入会会员。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旨在为区内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开展政策宣传、企业会员宣传及会内活动的发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