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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项目通知
01
关于开展2024年度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支持重点
支持在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独立核算),长期开展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改进升级、技术服务,技术标准制定等活动,具备技术研发、实验验证相关场地、人员、设备、投入、活动、制度等“六有”条件(详见附表)并具有相关成果的 制造业创新中心、中试工程化平台(基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和自建研发中心、检测中心、转化中心等企业主导的研发平台。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以事后奖补方式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按照核定投入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项目投入核定范围仅包括新购置研发设施设备(软件)、实验室验证检测场地适应性改造费用。财务归集的时间从2023年6月起至2024年8月止。
新购置研发设施设备(软件)费用指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产品中试工程化验证所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升级改造现有仪器设备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含纯扩大产能设备和经营性租赁设备。
实验室验证检测场地适应性改造费用指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产品中试工程化验证场地适应性改造相关费用,不含纯生产线升级改造,办公场所装修改造。
(三)申报条件
资金项目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工 业企业。
(二)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 核算制度,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申报企业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2022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
(四)申报企业所属研发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2023年被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或2024年拟纳入认定范围。
2.未取得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平台,具备 “六有”条件并进行入库备案。
(五)申报企业所属研发平台从2023年6月起至项目申报前,投入新购置研发设施设备(软件)、实验室验证检测场地适应性改造费用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投资额不含税),投资额须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带二维码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投资相关的合同、发票所属主体与申报主体须一致。
(六)申报企业已纳入统计部门研发统计,并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研发统计联网直报工作。
(七)用于该项目申报的各类发票未在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中使用。
(八)申报内容不涉密。
(四)其他要求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支持标准和申报条件详见附件。申报企业自行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 )“益企服务超市”栏目中的“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完成注册后填写申报所需材料并提交。
线上填报截止时间为9月8日24:00,纸质申报书一式一份请于9月9日16:00前报送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联系人:魏丹
联系电话:028-8533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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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开展2024年度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组织方式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采取“应用场景示范+‘示 范应用联合体’申报”方式实施,由市经信局会同市住建局、市 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等市级部门组织开展,结合车辆示范应用 推广计划,明确应用场景并向社会公布,由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 组成“示范应用联合体”进行申报,通过评审后择优予以支持。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示范应用联 合体”,“示范应用联合体”面向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链相关 企业,由一家氢燃料电池系统企业牵头,会同整车制造企业、车 辆运营单位、加氢站运营单位等组成,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应依 法设立并正常缴纳税收。
(二)基本条件
1.“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应具备承担申报任务 的条件和能力,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须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作 协议书,明确项目组织方式、管理机制、各成员单位权责、具体 任务分工和计划等;
3.“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及其成员单位须具有保障 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等;
4. “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 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三、支持标准
按照《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行 动方案(2024—2026年)》、《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 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等文件有关标准支持。
四、其他要求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组成“示范应用联合体”进行申报,申报主体要求和申报条件详见附件。
市经信局会同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示范应用联合体”,择优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示范应用联合体”任务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评审后,兑现车辆购置奖励和置换奖励资金。
申报联合体请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0份(含电子版)于9月6日前报送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联系人:魏丹
联系电话:028-8533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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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低噪声施工设备及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征集工作的通知
一、低噪声施工设备征集
(一)推荐范围
低噪声施工设备的征集范围主要涵盖土方机械和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土方机械包括压路机(振动、振荡)、压路机(非振动、非振荡)、履带式推土机、轮胎式装载机、轮胎式挖掘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等;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包括旋挖钻机、混凝土泵车、沥青混凝土摊铺机、路面铣刨机等。
(二)基本条件
申报低噪声施工设备的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2.申报设备应为国内销售使用的施工设备;
3.申报企业应建立施工设备噪声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
4.申报设备噪声值优于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
土方机械申报设备噪声值应优于国家标准(《土方机械 噪声限值》GB16710-2010)要求;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申报设备噪声值应优于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噪声测量方法及限值》JB/T 13712-2019)要求;
电动设备噪声限值要求参照上述标准。
(三)申报要求
1.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符合要求的施工设备生产企业于8月30日中午12:00前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注册,按要求填报低噪声施工设备申报书(附件1),上传盖章扫描件,并将低噪声施工设备推荐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
2.2023年已入选《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第一批)》的设备,如申报材料无变化无需重新申报,将直接参与本年度复审;如有变动,则需按要求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二、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征集
(一)推荐范围
大气污染防治装备主要涵盖工业、燃煤、机动车船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末端治理设施,主要是针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二)基本条件
申报大气污染防治装备的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发展规划。
2.企业近三年无以下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等。
3.申报单位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装备生产企业、工程施工企业。
(三)申报要求
由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服务机构等按照自愿原则申报,也可联合申报,于8月30日中午12:00前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附件3、4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
三、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联系人:邱瑶
联系电话:028-87359455
联系邮箱:121744142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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